蚌埠郭红侠律师
蚌埠法律服务网
27.nj18.com
蚌埠郭红侠律师电话13851739487
 首页>>蚌埠 蚌埠市 怀远 固镇 五河 蚌山区 龙子湖区 禹会区 淮上区 
律师团队
>>
  • 蚌埠劳动工伤律师蚌埠劳动工伤律师
  • 蚌埠劳动工伤律师蚌埠劳动工伤律师
  • 蚌埠劳动工伤律师蚌埠劳动工伤律师
  • 蚌埠劳动工伤律师蚌埠劳动工伤律师
律师在线
>> 
蚌埠劳动工伤律师
蚌埠劳动工伤律师
劳动工伤律师
>> 
  蚌埠劳动律师,蚌埠劳动纠纷律师,蚌埠工伤律师,蚌埠工伤赔偿律师,蚌埠劳动保障律师,蚌埠工伤保险律师,蚌埠劳动仲裁律师,蚌埠劳动争议律师,蚌埠劳动法律师,蚌埠劳动合同律师,蚌埠劳动法咨询律师,蚌埠工伤鉴定律师,蚌埠工伤认定律师,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商业秘密,竟业禁止,HR顾问,涉外劳务,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工保护,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违约赔偿,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劳动法规,劳动理论,劳动案例,劳动仲裁委,蚌埠经济犯罪律师
专项服务
>> 
劳动工伤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蚌埠劳动工伤律师
 

蚌埠劳动工伤律师


  郭红侠律师为您解决蚌埠劳动工伤法律纠纷,解答蚌埠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商业秘密,竟业禁止,HR顾问,涉外劳务,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工保护,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违约赔偿,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劳动法规,劳动理论,劳动案例,劳动仲裁委法律咨询,代理蚌埠劳动工伤案件。

蚌埠劳动工伤律师
<<事发地*
<<手机号*

蚌埠劳动工伤法律知识:
  • ·船员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船员又称海员,包括驾驶部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水手长、水手和舵工等;轮机部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机员、机匠长、机匠等;电信部的报务主


  • ·规范完善劳动合同法
      劳动领域最基本最权威的两部法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只界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却没有定义什么是“劳动关系”。而在实践中,裁判机构在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又过分看重劳动合同的效力,只要有合同


  • ·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劳动鉴定程序如下: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


  • ·公司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性别:  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  家庭住址:  所属街道办事处: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一、甲、乙双方经平等协


  •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工单位)名称:____性质:____  地址:____电话:____  法人代表:____  乙方(工人)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  籍贯:____现住址:____


  • ·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          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  


  • ·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


  • ·劳动争议案件二审诉讼期间可否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 ·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八大亮点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物权法》通过后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又一部法律,律师解读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


  • ·劳动仲裁的风险
      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注意避免劳动争议风险:    1.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    2.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 ·如何面对劳动仲裁?
          一、先调后仲再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如双方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


  • ·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机构
          一、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17号令)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


  • ·“双重劳动关系”对工伤认定是否产生影响?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风险: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


  • ·违反单身约定,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单身约定”违法。《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本案中,公司明显是对聂女士婚姻自主权的侵犯、干涉。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指出,“违反法律


  • ·劳动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基本法律特征有:(1)合同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职责上的


  •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 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    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 ·试用期提出辞职,是否还有工资?
      应该有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如果你要辞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 ·劳动仲裁中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 ·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
      (一)劳动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主体合格,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要有一方不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即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劳动


  • ·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者哺乳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


  • ·劳动仲裁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有两个方面的含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前者是,是指就自己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是指当自己主张的事实最终得不到证明时,承担不利于诉讼结果的责任。


  •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保护弱势劳动者,法律强制性的赋予了劳动者


  • ·岗位劳动合同
      甲方____,法定代表人____,乙方____,工种岗位____。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岗位生产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根据甲(指签约的班组、工段、车间


  • ·劳动争议的一些常识
          1、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不存在试用期的,即使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也是不存在的,无效的。        2、对于


  •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律师解释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关于协商解除,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来支付


  • ·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违反该协议的,应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员工保密协议书》未约定明确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



  • 蚌埠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你好!我是半挂车司机因为老板拖欠工资离职离职后被各位理由扣2
      你好!我是半挂车司机因为老板拖欠工资离职离职后被各位理由扣2万多元,我想咨询一下这些扣费合法吗?能要回来吗?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这样算不算合理?
      我在此公司做技术员岗位满三年,现在是月薪3000,工资是基本工资1100加住房津贴400加伙食津贴400加通讯补贴200加......凑够3000......休息安排是大小休,即一个双休一个单休轮换,平时加班费是8块钱一个小时。今年五一放假,我司规定30号需正常上班,5.1/2号放假?请问这样合理不?加入我要辞工,公司对我有什么补偿?怎么样才能让自己利益不受侵害???求助大侠帮忙,在线急等,谢谢!谢谢

    ·去在杨州干油漆工资到现在没有拿到钱,现在电话也不接san
      去在杨州干油漆工资到现在没有拿到钱,现在电话也不接san去在杨州干油漆工资到现在没有拿到钱,现在电话也不接887957

    ·试用期辞职后 公司扣工资不
      试用期辞职后 公司扣工资不

    ·你好..我要解决劳动纠分
      我已在单位工个作3个多月了之今未签定劳动合未缴养老保险并且加班不给工资中秋国庆两大节曰上班不给工资因节日两天没上班扣发1000元工资

    ·我在幼儿园上班,半了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离职了就找理由扣我钱,我可以申请仲裁
      我在幼儿园上班,半了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离职了就找理由扣我钱,我可以申请仲裁吗?去哪里申请

    ·关于界定劳动关系的问题,律师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姑姑,她从1999年开始帮县政府X部分送X镇的报纸,工作形式是这样的,每天10点半到县车站接报社发回来的报纸,然后拿回自己家分好,接着就开始分送到X镇范围的所有单位(交通工具也是自己的,没有报销任何交通费用),包括小学,中学,政府,卫生院等等,报纸大概700份,完成送报的时间需要整个下午的时间,不过,接报纸前和送完报纸后的时间是自由的,也就是不需要坐班,每个月工资是按报纸的份计算的,一份一块多钱吧!12年了,用人单位

    ·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我是一个11年在平顶山一所普通大专毕业的新乡女孩姓张毕业后直接
      我是一个11年在平顶山一所普通大专毕业的新乡女孩姓张毕业后直接留在平顶山打工在一家金融投资公司上班已经工作4个月了公司制度是提层当天发由于领导A负责财务方面而且经常在外地出差所以一直不发工资可即使领导A回公司还是没给我发工资已经将近两个月不发钱了我辞职后说会把我的工资5000都给我可气人的是领导A在没给我发工资前就离开公司去其他地方了当初他的承诺是会给我结清可现在却拿着我的工资走人了公司还在领导换了可我去要工资他们却说我的工资已经给领导

    ·本人和公司没有劳动合同,224日至624日
      本人和公司没有劳动合同,2.24日至6.24日

    ·没有签署劳动协议,压了俩个多月工资,现在单位不忙,实行了停车
      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压了俩个多月工资,现在公司不忙,实行了停车人员休息没有工资,本人想辞职要回工资

    ·您好,我想问一下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我是08年底在烟台**辞的职现在我想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到开发区科技大厦去办理劳动关系的时候让我带着离职证明,当初我的离职证明与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丢失不慎丢失,重新补办好了以后再去科技大厦办理他说让我到三楼313查档案上去查过以后发现没有我的档案,他说让我带着以前的劳动合同,我告诉他说我以前的合同已丢失,他让我重新补办,我到富士康去补办但他们不给我补,我现在应当怎么办呢?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让我顺利的签上这份合同呢?以前的社保,档案什

    ·在厂里受伤了,没有签劳动合同,厂也没有营业执照,私聊达不成以
      在厂里受伤了,没有签劳动合同,厂也没有营业执照,私聊达不成以致,是先起诉还是到劳动检查部门投诉

    ·请问单位只为劳动者缴纳了养老保险,其它四险没徽,单位属于违法行为吗
      请问单位只为劳动者缴纳了养老保险,其它四险没徽,单位属于违法行为吗

    ·根据劳动法拖欠工资该怎么
      根据劳动法拖欠工资该怎么

    ·老板拖欠工资几个月了,打电话没人接手机也关机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老板拖欠工资几个月了,打电话没人接手机也关机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韩律师你好,我想你寻求帮助,案由:劳动报酬
      韩律师你好,我想你寻求帮助,案由:劳动报酬

    蚌埠劳动工伤律师热线:13851739487
      蚌埠劳动工伤律师解答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商业秘密,竟业禁止,HR顾问,涉外劳务,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工保护,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违约赔偿,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劳动法规,劳动理论,劳动案例,劳动仲裁委法律咨询,代理蚌埠劳动工伤案件,为您解决蚌埠劳动工伤法律纠纷。
      蚌埠劳动工伤律师热线:13851739487
     南京 镇江 常州 无锡 苏州 扬州 泰州 南通 盐城 淮安 宿迁 徐州 连云港 合肥 滁州 马鞍山 芜湖 宣城 黄山 蚌埠 宿州 六安 淮南 淮北 铜陵 安庆 阜阳 池州 亳州
    首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27.nj18.com
    Copyright © 2022 郭红侠律师法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851739487